冀中医人〔2019〕18号
河北中医学院
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
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部门、各二级单位: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已经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中医学院
2019年12月31日
河北中医学院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及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人〔2011〕11号)《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严格落实师德建设主体责任。实行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人事处总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二级单位具体落实,教师自我约束的工作机制。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师德建设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修养,严格遵守师德规范,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学校对各二级单位的师德建设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二级单位要把师德建设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党的建设工作紧密结合;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要建立健全与基层教工党支部的经常性沟通机制,发挥调动基层教工党支部的组织功能,形成中层领导联系教师、谈心谈话等制度,及时了解教师思想状况和具体诉求。
第二章 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
第四条 教师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师德失范: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2.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3.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4.破坏民族团结,歧视、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5.在校园里传播宗教和组织宗教活动。
6.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
7.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规定,公开泄密。
8.携带、寄送、传播反动政治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出入境。
(二)学术道德方面
9.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10.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11.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12.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13.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14.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15.同一论文论著重复发表,虚报或重复申报同级同类奖项;
16.虚假宣传个人学术成果价值以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在参与学术评价活动中徇私舞弊,或故意干扰或妨碍他人的学术研究活动等行为。
(三)教育教学方面
17.未经学校批准,随意调、停课或调整教学计划,并产生不良影响。
18.备课不认真,教学内容、PPT陈旧以及照本(屏)宣科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19.在命题、审题、考试等过程中泄露或变相泄露试题。
20.违反考试(评卷)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行为。
21.不积极、主动、认真指导学生毕业设计(论文),没有尽到导师职责,受到学生投诉并得到核实。
22.试卷批改、毕业设计(论文)、实验报告评阅等不认真、不严肃,违规让他人代批代阅并产生不良影响。
23.强迫学生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并产生不良影响。
24.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5.指导的学生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
26.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四)工作作风和生活行为方面
27.无故不承担或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拒不接受所在二级单位分配的其他工作。
28.违反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29.违反工作纪律,无故旷教。
30.擅自违规侵占或外借学校房屋及仪器设备。
31.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32.造谣、传谣,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侮辱、诽谤或人身攻击等行为。
33.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串联煽动闹事,组织参与非法集会、违法上访等活动。
34.作为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不履行群组管理责任,造成群组内的信息发布和言论违反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
35.组织或参与黄赌毒以及传销活动,包括利用网络从事上述活动。
(五)廉洁从教方面
36.在招生、考试、推优、评先、入党、选拔班干、研究生推免、论文答辩、奖(助、贷、补)学金评定和教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绩效考核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37.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等财物。
38.参加由学生及家长支付费用的宴请、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
39.不当占有学生应得助研津贴。
40.在论文指导、评审、答辩和实习实践等人才培养环节,违规收取费用或获得不当利益。
(六)其他方面
41.其他有损教师职业声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言行。
第三章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五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六条 师德失范行为受理、调查与处理程序:
(一)受理。有关单位或个人接到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应当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报告,或者向人事处报告,人事处分类后移交相关职能部门核查。
(二)调查。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责任单位,负责进行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其中涉及思想政治的,由党委宣传统战部牵头调查;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的,由科技处牵头调查;涉及本科教学及实验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牵头调查;涉及研究生教学方面的,由研究生学院牵头调查;涉及工作和劳动纪律及其他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由人事处牵头调查。中层干部涉嫌有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党委组织部牵头调查;专职辅导员涉嫌有师德失范行为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调查。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三)认定。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责任单位,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处理。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认定的事实,会同人事处提出处理建议,报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七条 处理决定由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通知责任教师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晓或者应当知晓该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事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执行。
第八条 对师德失范教师处理期满后,根据其表现,经学校师德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做出是否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的决定。解除处理决定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理的范围内宣布。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九条 认定教师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资格的处理。担任研究生导师的,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二)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获得其他执业资格的,依据有关规定,报请相关部门撤销其资格;获得省级及以上荣誉的,追回其荣誉称号。违反党纪规定,由纪检监察室按相关程序处理,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四)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实名举报。举报人一般应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提供被举报人违反师德行为发生的基本事实、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对捏造事实或伪造证据的陷害他人的举报,一经查实,认定为诬告行为。若诬告人为本校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若诬告人非本校教师,学校将协助被诬告人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
第四章 问 责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各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三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向学校党委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中医学院全体教师,其他管理、工勤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