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中医学院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06-03  查看次数:
(2014年4月9日 河北中医学院第一届第一次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全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推进学校的民主政治建设,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学院的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河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我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和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学院实际,结合干部年终考核进行评议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协助院长及行政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依法享有公民权利并与学院建立聘用关系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以各基层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方面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又应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主,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应占全体代表百分之六十以上,女教职工、少数民族、民主党派、工人等教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学院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是代表候选人,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选区参加选举。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程序
(一)由学院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内容包括:代表人数、选区划分、组成比例、代表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等;
(二)以分会为单位划分选区。各选区在基层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组织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应获选区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通过。也可以通过直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教职工代表;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合格后在所在选区进行公示,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一)教职工代表在任期内退休(包括内退)、调离本单位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教职工代表对选区的教职工负责,并接受选区教职工监督。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区向学院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区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学院工会同意后,宣布撤消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按选区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单位,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位联合组建。每个代表团推选团长1名,主持代表团活动,推选副团长和秘书各一名,协助团长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的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权;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列席和特邀代表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和特邀代表。特邀代表一般指有影响的专家、学者、民主党派人士,离、退的老领导及获得较高荣誉称号的教职工等;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管理干部等。
(二)列席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列席或特邀代表经学院党委研究决定产生。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主席团,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主席团职责是:
(一)审议大会议题,并提请大会通过;
(二)通过各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和主持人;
(三)主持会议;
(四)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的讨论、审议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
(五)草拟大会决议和决定;
(六)处理大会期间其他问题。
每次换届前,由工会或筹备领导小组提出主席团人数、建议人选等方案,经党委审查,提交大会预备会会议通过。主席团由学院党、政、工主要领导和教师(包括教学、科研人员)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
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根据需要可以设大会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大会预备会会议通过。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经代表总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的议案都要形成决议,并应得到认真的贯彻。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活动情况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置代表资格审查、提案处理等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会人选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根据需要也可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委员会组成人选由教职工代表举手通过产生。每个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委员会全体成员推选。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准备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议案;
(二)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收集、整理教职工代表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交大会主席团或联席会议;
(三)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处理情况;
(四)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业务;
(五)根据需要,向大会或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六)保持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行政部门的经常联系,参与重大问题的研究。
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对涉及面广,与教工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二)召开代表团长联席会议。由工会负责召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长、各专门小组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会议确定的问题,需提请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根据会议内容及需要,可邀请单位领导及有关人员参加。
(三)召开主席团会议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急需解决的问题。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一)提出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领导小组方案。筹备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组,一般设:办公室、会务组、资料组、宣传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组、组织组等。
筹备领导小组一般由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
(二)确定大会议题。大会召开前,筹备小组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学院党委确定。
(三)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7天前印发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
(四)工会或筹备小组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拟定会议日程、议程;编订会议经费预算。
(五)做好教职工代表培训工作。
教职工代表培训是提高代表素质和提高教职工代表大会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由工会负责,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职权,进行政策、法律、法规知识,民主管理常识,参政议政方式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六)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文书档案的管理工作。
建档、存档范围:有关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上报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名单;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文件、讲话、报告、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处理和落实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15日前,提案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职工代表;提案内容应围绕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提案应是一事一案,附议人至少为2人,少于2人的,视为无效。
(一)提案审议。各代表团初审后,由提案委员会根据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符合立案的应当立案。对有争议的提案,可提交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确定。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二)提案转交。由提案委员会负责将立案提案转交学校主要领导会议研究并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
(三)提案落实。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一般在半个月内作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条件不具备或近期内确定不能办理的提案,有关领导和部门要作出解释。立案提案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要反馈给提案人。
(四)检查催办。提案委员会或工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
(五)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由工会存档。下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对立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汇报。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费用,按规定由学院行政列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在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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